(2017)内05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莹莹与门井鹏、单梅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莹莹,门井鹏,单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高莹莹,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门井鹏,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单梅梅,男,大78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分证号:×××。申请执行人高莹莹与被执行人门井鹏、单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莹莹与被执行人门井鹏、单梅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莹莹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伟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