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刘献彬、徐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刘献彬,徐疆花,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漪,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献彬,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疆花,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金泰.盛唐至尊27幢一楼。法定代表人:许全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刘献彬、徐疆花、洛阳天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8元,减半收取4064元,申请费2930元,合计69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