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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平凉市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凉市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02民初1261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阎某,被告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699.17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3814元;3、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应休而未休工资36198.42元;4、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应发而未发工资14754元;5、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稳岗补助1500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原告就职被告单位,之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08年7月1日及2012年7月1日被告先后与原告签订为期3年和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6月31日。因原告工作能力强晋升为财务主管及财务负责人,2015年9月原告调往甘肃东区市场部,协助公司对四十里铺加气站及LNG扩建项目的手续资料办理的跟进工作。2016年9月被告以所谓”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为借口,单方将原告工作岗位由原区域市场部调整到平凉公司市场部,降低原告的薪资标准,并且立刻要求原告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做待岗处理。原告为此提出异议,同时仍坚守工作岗位。被告却消除原告打卡指纹信息,强行原告交出工作电脑,恶意编造原告旷工,虚假报案称原告私匿公司财产等各种违纪理由,于2017年1月15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违法辞退原告。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009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本案经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在2017年3月14日,2017第9号仲裁书依法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王某在正常上班期间大声喧哗,在电脑上逛淘宝,无辜旷工,违反公司制度,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合法合规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事实,查明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日被告根据公司决定对原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要求其在9月5日完成工作交接,6日到平凉公司市场部报到,但原告不同意调岗,未按规定时限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除2016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按旷工记录外,从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再无考勤记录;2、2016年11月18日,原告私自隐匿公司电脑。后经被告公司报案后,原告才将电脑交出,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原告从2016年9月6日开始未到新岗位上班,被告按平凉市崆峒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支付工资到10月底。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工资尚未支付。4、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但未提供证据,原告2016年10月底前工资已发清,不存在支付工资差额问题。5、原告2016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2016年1月20日-1月22日实际年休假3天;2016年7月18日-7月31日实际年休假14天,扣除双休日4天后,2016年共计年休假13天。6、稳岗补助2014年至2016年度1500元,被告承认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所涉争议纠纷应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处理。1、对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699.17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二十五条(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2016年9月1日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不按时报到,2016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旷工5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16年11月18日,原告私自隐匿公司电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被告将原告辞退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对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请,因未提供证据证实,2016年10月底前原告工资已经发清,不存在支付工资差额问题,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3、对原告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2015年之前的年休假已超过仲裁时效。2006年原告2016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2016年实际休年休假13天。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对原告要求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应发而未发工资问题,因原告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未到新岗位上班,被告可按平凉市崆峒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未付工资2840元(1420元/月×80%×2.5个月);5、对原告主张的2014年至2016年度稳岗补助1500元,被告表示承认,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4年至2016年度稳岗补助1500元。二、被告中国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未支付工资284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平凉市广汇天然气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