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晋08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