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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晋08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