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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窦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933号申请人窦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人窦文记(申请人父亲),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4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5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