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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某1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1,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07号原告:戴某1,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闵行区业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钱某某,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闵行区业祥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1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友好沟通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1回起诉。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