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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李素芳、武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李素芳,武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18号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威县义和文化街。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总经理。被告:李素芳,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武香莲,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李素芳、武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