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执民字第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军峰、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峰,姬晓辉,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军峰,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姬晓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晨,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峰与被执行人姬晓辉、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浙0825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商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龙执民字第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荣军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喻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