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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永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91号罪犯赵永胜,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4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2015年12月29日两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赵永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考核分2659分,折记表扬4次,还余考核分259分。在服刑期间罪犯赵永胜无任何扣考核分的违规扣分现象。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永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永胜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永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赵永胜在2015年12月29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赵永胜在执行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在2015年12月29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与本次报请减刑间隔期不到一年六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胜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