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异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昊阳与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阳,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203号申请执行人吴昊阳,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刘耀辉,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52号高科大厦21层12006号。法定代表人晏守军。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新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规划展览中心B211室。法定代表人胡建学。吴昊阳申请执行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昊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称吴昊阳申请执行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其与申请执行人吴昊阳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债权转让予第三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经查,申请执行人吴昊阳与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2015)西中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现申请执行人吴昊阳亦书面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海外永华(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 琳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韵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