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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万仓与赤峰市红山区函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仓,赤峰市红山区函顺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38号原告:陈万仓,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毅,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函顺物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北馨花园。法定代表人:姜华,经理。原告陈万仓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函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立案。原告陈万仓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仓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邮寄费40元,合计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万仓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