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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7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东栅方舟装饰材料商行与程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东栅方舟装饰材料商行,程明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7171号之一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方舟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万好家居广场F1幢123、126室。经营者:张兴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程明华,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方舟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程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方舟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邬勤怡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