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以方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以方,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44号原告:郭以方,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霞,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郭以方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以方负担。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