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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008张秀娟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08号之一原告:张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原告张秀娟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秀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秀娟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