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蔡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611号原告:甘肃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8楼B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6598970U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光荣,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八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原告甘肃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自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