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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83民初1343号原告:熊某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肖建军,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17日、2015年7月28日被告张某某分别向原告熊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2016年7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熊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5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熊某某借款本息人民币352000元。被告张某某自2017年6月9日起每季度支付原告熊某某人民币6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人民币352000元全部付清,在此期间借款不再另行计算利息。第一笔付款在2017年9月10日前付清,之后每季度依次类推;如被告张某某未按第一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张某某需以35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付清款时止,且原告熊某某有权就被告张某某未清偿的全部款项提前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9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