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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志文、沙宗信等与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文,沙宗信,王兆均,沙丽萍,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61号原告:徐志文,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徐志文父亲),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原告:沙宗信,男,192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王兆均,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沙丽萍,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剑徽,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悦群,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志文、沙宗信、王兆均、沙丽萍诉被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志文、沙宗信、王兆均、沙丽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文、沙宗信、王兆均、沙丽萍撤回对被告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温文斐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