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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聂香梅与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香梅,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7013号原告聂香梅,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勇,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生,住郑州市。原告聂香梅诉被告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香梅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欠付利息186000元,共计486000元(利息以月息2分为标准自2014年10月27日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白勇在签订本协议时尚欠原告聂香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6000元未偿还。双方共同同意被告白勇在2017年6月11日(含当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聂香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6000元。二、如被告白勇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被告白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及时履行,则原告聂香梅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白勇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原告聂香梅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