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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张乐勇,陈华昌,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傅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永飞,该公司北京专员办事处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小勇,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荣艳晶,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乐勇,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华昌,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丽,住济南市。上诉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行初字第2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为撤销房屋登记机关为宋丽颁发的济房权证天字第2453**号《房���所有权证》。但宋丽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该证前,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该证,系因涉案房屋阳台面积增大,依已经取得房屋产权人宋丽的申请,作出的更改登记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该变更登记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本院(2017)鲁01行终52裁定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指派工作人齐振永到原审法院领取恢复诉讼通知并做了笔录,应视为对本案恢复诉讼过程已经知晓,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未通知本案恢复诉讼即作裁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国 才审 判 员 陈���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