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巫冬梅与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冬梅,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巫冬梅,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代码:1537166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冬梅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巫冬梅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50元、执行费10314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