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京印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9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某,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原告王某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亚强审 判 员 赵 峰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