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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锭澄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百涵、王丽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锭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百涵,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锭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百涵。被执行人王丽娜。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锭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百涵、王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锭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8万元,未执行标的7.2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百涵名下有牌号为黑LEF705和黑LEN178两辆汽车,但汽车现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不需要进行查封。经申请执行人证实,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