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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治国与朱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治国,朱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治国。被执行人朱双林。申请执行人唐治国与被执行人朱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朱双林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双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