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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843号原告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建雄。被告潘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物业公司)与被告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天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