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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民初838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现住邢台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9月3日生,现住邢台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随良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教育费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医疗费另付一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相识,2014年举行了婚礼,2015年12月21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相互不了解,婚后因小孩姓氏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小孩不管不问,不尽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认识,2014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2,现随女方生活。婚后双方因小孩姓氏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尚在哺乳期且随原告生活,原告请求抚养小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抚养小孩,被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某2随原告陈某1生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小孩陈某2生活费、教育费400元(每年6月30日支付上半年,12月30日支付下半年),被告张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