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鲁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鲁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83号罪犯王鲁超,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本院作出(2010)菏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鲁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王鲁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王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王鲁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鲁超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鲁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鲁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审 判 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