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重庆与沛县残疾人联合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庆,沛县××人联合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900号之一原告张重庆,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代理人刘培远,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人联合会,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政府院内西南楼。负责人赵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青,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重庆诉被告沛县××人联合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重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重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张重庆负担。审 判 长 代 苗审 判 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关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