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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卢成军与陈同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军,陈同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417号原告:卢成军,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桂芳(系原告卢成军之妻),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同好,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卢成军与被告陈同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卢成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同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成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同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成军撤回对被告陈同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玉芹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人民陪审员  石学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