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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钲皓与任焕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钲皓,任焕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22号申请人:孙钲皓,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焕顺,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孙钲皓与任焕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任焕顺赔偿申请人孙钲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扣除申请人任焕顺已垫付款1000元,由申请人任焕顺于2017年6月9日前给付申请人孙钲皓赔偿款5000元(已理清)。其它损失双方均自愿放弃。本次事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钲皓与任焕顺于2017年6月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子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