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召侠与被执行人崔艳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召侠,崔艳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丁召侠,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住漯河市舞阳县。被执行人:崔艳歌,女,汉族,1984年3月4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丁召侠与崔艳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字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崔艳歌向丁召侠赔偿人民币12158.5元。由于被执行人崔艳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召侠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崔艳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崔艳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崔艳歌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证:银行、房产、土地、车辆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艳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召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兆华执行员 杨 晨执行员 樊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娄中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