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明中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中,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8月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毒,于2017年2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桂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明中在平湖市钟埭街道白马堰小区4幢一车库的租房内,先后四次容留钱某采用自制“冰壶”烫吸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中多次在自己租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明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张明中因吸毒多次被治安处罚,也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明中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伟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