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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鹏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通州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通州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593号原告:金鹏,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董瑞金,经理。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通州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张立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霞,女。原告金鹏诉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金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金鹏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00元,退还原告金鹏。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单泽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