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林林、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林林,刘帅,刘博,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郭家杏,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04号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矿西门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朱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林林,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帅,男,汉族,2003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博,男,汉族,201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张林(系刘博母亲)。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蒙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郭金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杏,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乡。法定代表人:邹方龙,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50号。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林、刘帅、刘博、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郭家杏、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