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联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联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9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联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立。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