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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德仁与司庆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仁,司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2-1号申请人刘德仁,男,1952年02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司庆军,男,1974年12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司庆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司庆军鲁NCB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