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德仁与司庆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仁,司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2-1号申请人刘德仁,男,1952年02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司庆军,男,1974年12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司庆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司庆军鲁NCB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