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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子娟与陈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娟,陈文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593号原告:张子娟,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文书,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张子娟诉被告陈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文书既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张子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娟撤回��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子娟负担。审 判 员 温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杏芸书 记 员 朱雪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