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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诉被告周记龙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周记龙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638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经营者:李朝辉。被告:周记龙虾。经营者:周正发。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诉被告周记龙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勇副食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尚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