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吉乾,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维绪,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3291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5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动力鼓风机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有拆迁补偿款138670元,本院已向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拆迁补偿款138670元。经询,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梦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