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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张维亮,马树贞,邹平东日砖业有限公司,郭思春,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1106-X。法定代表人高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十里花卉一条街,组织机构代码67682963-6。法定代表人张维亮,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维亮,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经理,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马树贞,女,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邹平东日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来牛村,组织机构代码67452433-7。法定代表人夏春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思春,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驻地北首,组织机构代码16720272-0。法定代表人郭思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张维亮、马树贞、邹平东日砖业有限公司、夏春光、郭思春、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郭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张维亮、马树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4.2667万元及利息(以374.2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邹平东日砖业有限公司、郭思春、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本息分别在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张维亮、马树贞追偿。三、驳回原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树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鹤伴分理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账户余额为63.69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黛溪支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账户余额为78.32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维亮在华夏银行有限公司经十路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6.94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维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7.78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思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好生支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账户余额为7062.93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81.43元;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东日砖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3.55元。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思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好生支行银行存款110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目前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3731667元(3742667元-11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源审判员 赵 光审判员 张小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娇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