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丹、陈冬妹与王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丹,陈冬妹,王英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705号原告:马丹。原告:陈冬妹。被告:王英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丹、陈冬妹与被告王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丹、陈冬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魏家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故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丹、陈冬妹与被告王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王英博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丹、陈冬妹的起诉。案件受理3,300.00元,退还原告马丹、陈冬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