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黄国平等四人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黄国平,龚宗玉,张永明,钱兴富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33号原告:刘小平,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平,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龚宗玉,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永明,男,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钱兴富,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黄国平、龚宗玉、张永明、钱兴富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小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9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