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朱战伟、段海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朱战伟,段海彬,张翠歌,朱金浩,朱姿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702号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生、禚洪强,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朱战伟,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段海彬,男,194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翠歌,女,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金浩,男,199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姿翰,女,200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朱高峰,男,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朱战伟、段海彬、张翠歌、朱金浩、朱姿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生、禚洪强到庭,被告朱战伟、段海彬、张翠歌、朱金浩、朱姿翰的委托代理人朱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家属段小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战伟、段海彬、张翠歌、朱金浩、朱姿翰辩称:1、答辩人亲属段小丽与被答辩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亲属段小丽自2013年4月起便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2013年--2015年段小丽被安排在被答辩人承建的位于郑州市××橄榄城都市广场住宅、橄榄城都市广场、橄榄城××号院工地从事保洁工作,该三个工地具体由被答辩人公司第三项目部负责。2016年2与25日,段小丽又被被答辩人公司安排到位于洛阳市洛偃快速通道天明城对面的洛阳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部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2月26日被答辩人公司第十八项目部重新与段小丽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3日晚段小丽下班时,在项目部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及段小丽工作的场所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印证(详见证据清单)。2、被答辩人诉状所称其公司未收到伊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的开庭通知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答辩人亲属段小丽2016年4月3日晚从洛阳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部打扫完卫生骑自行车下班回偃师市李村镇新民村住处时,在项目部门口路段(洛偃快速通道天明城东16.8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项目部距离住处1公里左右)。事故发生当时,被答辩人公司便已经知道段小丽出事的消息。2016年4月4日,其公司便派相关领导及公司法律顾问在该项目部办公室与答辩人协商段小丽的工伤待遇问题,随后,公司派人告知答辩人朱战伟公司愿意出10万元作为对段小丽的赔偿,由于该赔偿方案与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相差甚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当时答辩人朱战伟与其哥哥朱伟锋都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朱战伟的工作是洛阳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部安全主管,朱伟锋的工作是郑州市高新区郭村第二项目部安全主管,被答辩人公司便以朱战伟兄弟二人的工作为条件对朱战伟施压,意图让朱战伟接受公司的赔偿条件,最终朱战伟没有同意,公司便违法解除了朱战伟兄弟二人的劳动合同,通知其二人公司不再让其二人上班。在调解无望并被公司开除的情况下,答辩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伊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被答辩人送达了应诉通知等手续,2016年7月6日15时在仲裁委开庭审理,当时被答辩人指派项目部综合主任王世东到庭参加庭审,庭后被答辩人公司又称公司并未委托授权王世东前去开庭,对该次庭审不予认可。仲裁委员会便再次向被答辩人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但被答辩人公司拒收邮件,仲裁委又以公告的方式对其送达开庭通知。这期间,洛阳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的负责人禚红强让仲裁委通知朱战伟再调解一次,朱战伟赶到伊滨区管委会与禚红强见了面,但调解无果。再次开庭时被答辩人缺席,后仲裁委员会又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裁决书。被答辩人公司直到公告期即将届满时才去仲裁委领取了裁决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不依法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不积极处理受害职工的待遇问题,反倒不讲诚信、否认事实且以不接收开庭传票、拖延诉讼进程等手段来与答辩人缠诉,已达到拖垮答辩人的目的。段小丽发生事故至今已一年有余,答辩人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为争取段小丽的工伤待遇被公司违法开除,为打官司已往返禹州、洛阳几十趟。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望法庭查清事实,尽早公判。经审理查明:被告家属段小丽于2016年2月25日被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安排到其承建的洛阳市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部,从事保洁工作,有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录音资料、证人证言、工资流水等证据,2016年4月3日晚9时43分,段小丽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交通道路事故书认定段小丽不负该事故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于2016年9月13日在洛阳市管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做出洛伊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段小丽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4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五被告朱战伟、段海彬、张翠歌、朱金浩、朱姿翰与段小丽亲属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家属段小丽被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安排到其承建的洛阳市HP人才产业区(中电银河湾)项目部,从事保洁工作,有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录音资料、证人证言、工资流水等证据,故被告家属段小丽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四十二条、劳动和社会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家属段小丽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4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