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杰桃与谢宋高、陈晓晴、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桃,谢宋高,陈晓晴,谢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348号原告:刘杰桃,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谢宋高,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陈晓晴,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告:谢秀连,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刘杰桃与被告谢宋高、陈晓晴、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杰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桃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杰桃负担。审判员  李志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