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赵奇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赵奇梅,俞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6750557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1-2楼。负责人徐红霞。被执行人赵奇梅,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祖坤,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赵奇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绿都世贸广场E#1007室,建筑面积292.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2017年5月19日,竞买人喻红霞以507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奇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绿都世贸广场E#1007室,建筑面积292.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字[2017]A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喻红霞(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喻红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喻红霞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