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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576号申请人: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9号2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5975T。法定代表人:么海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9号2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08172L。被执行人: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27409-8。法定代表人:李小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和被执行人送达凭证。本院查明,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并已经通知被执行人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变更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9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宋建忠、张升、钱双平书记员:刘天垚张升:本院在执行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并已经通知被执行人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我认为应当予以准许。钱双平:合肥九星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同意张升的意见。宋建忠: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合议庭一致意见:变更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