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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亮、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亮,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财产可实施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亮申请的财产保全无财产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