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尹某1、冯宪崑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1,冯宪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10号申请执行人尹某1(曾用名冯某),男,201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尹某2,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某1之母。被执行人冯宪崑,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尹某1与被执行人冯宪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冯宪崑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135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尹某2到庭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2016年10至12月子女抚养费1350元。并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91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