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联朋、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联朋,徐敏,程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叶联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敏,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程立婷,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叶联朋与被执行人徐敏、程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联朋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敏、程立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联朋借款247413.37元及利息,已履行1215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敏、程立婷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敏社保工资我院已予以扣留。故申请执行人叶联朋申请(2017)浙1123执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树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