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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保根、许志根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根,许志根,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6747号原告:张保根,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许志根,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清,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华阳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戴兆方,系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根、许志根与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人民陪审员XX喜、吴乐珍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清、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根、许志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赔偿两原告损失200万元;2.要求判令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两原告于1996年1月2日与原句容市石狮乡后莘村、马巷村对东、对西蓼前等合作社签订蓼塘水库承包合同,承包面积约85亩。2009年两原告又续签合同,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两原告在承包蓼塘水库期间进行科学养殖,但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在蓼塘水库上游平整土地施工时形成大面积积水区,后该积水区因蓄水过多导致溃堤致使大量洪水冲入蓼塘水库,使得两原告养殖的鱼全部跑走。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辩称,1.两原告诉称事实基本存在;2.两原告损失被告也愿意赔偿,但是具体数额应当由两原告举证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月2日,两原告作为承包方与句容市石狮后莘村以及后莘对东经济合作社、对西经济合作社、大岗头经济合作社、张前经济合作社、句容市石狮马巷村蓼前经济合作社、蓼后经济合作社共同签订蓼塘水库综合养鱼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两原告承包涉案蓼塘水库用于渔业养殖。2009年,双方又续签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下半年,开发区管委会因开发建设,在蓼塘水库上游进行平整土地并形成堰塞湖,后堰塞湖溃堤,大量湖水冲入两原告承包的蓼塘水库导致蓼塘水库中的蓄水提升并因此漫堤跑水致使两原告在蓼塘水库养殖的各种鱼类游走或被湖水冲走。另查明,两原告在蓼塘水库承包养殖时被评为科技示范户,其在2015年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手册中填写的当年购进和投入饲料共计150吨,当年估算存塘重量65500公斤,已售产量39750公斤,预期收入为1007200元,总投入738772元,总利润为268428元。在2016年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手册中填写的当年购进和投入饲料共计161吨,当年估算存塘重量110675公斤,预期收入为1628555元,总投入为1360277元,总利润为268278元。庭审中,原告方陈述2016年示范户手册中载明的2016年经济效益分析表是在事故发生前由句容市渔政监察大队指导员估算后提前填写的。根据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句容市渔政监察大队派员就水产养殖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2017年2月23日,句容市渔政监察大队派工作人员张世奇出庭。庭审中,张世奇陈述两原告是句容养殖科技示范户,示范户手册中填写的数据相对是比较客观的,示范户手册中存塘量、预期收入等数据也是通过估算填写。涉案蓼塘水库出现跑鱼事故后,存塘量一般会几乎没有。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在平整土地时形成堰塞湖,后未妥善处置致使堰塞湖决堤并使大量湖水灌入两原告承包的蓼塘水库中,导致两原告承包的蓼塘水库中所养殖的各种鱼类被冲走,给两原告造成了相应财产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经审查,对案涉水库养殖种类、养殖方式、投放鱼苗量、成活量、捕捞量、鱼苗生长情况及出售量及价格等,各方当事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考虑现状,双方据此均不就损失情况申请司法鉴定,客观上目前也无法确定两原告承包水库的准确损失数额,而两原告损失又确实客观存在。原告提交的其2016年示范户手册中所填写的预期收入虽为1628555元,但该预期收入系估算,当年度产品产值估算表中也未填写已售产量,这与往年水库养殖时存在年中或日常也出售各种鱼类的情况不符,且该估算表是在2016年10月跑鱼发生前就已经预先填写,故对该预期收入难以直接认定。综合考虑两原告在2015年、2016年示范户手册中所填写的相关数据、水库存塘量情况以及句容市渔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所陈述的意见,本院酌定两原告在本案中包括各种鱼类被冲走以及清淤等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两原告张保根、许志根损失1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两原告负担10260元,由被告负担12540元(此款两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樊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