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海涛与被执行人邓海洋、邓小珍、敬远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敬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1,男,生于1998年9月11日,汉族,四川南部县人,学生,住南部县。法定代理人:邓顺明(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法定代理人:何春菊(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生于1976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邓某2,男,生于199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学生,住南部县。法定代理人:邓某3(系被执行人母亲),女,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法定代理人:敬远兴(系被执行人父亲),男,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邓某3,女,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远兴,男,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1与被执行人邓某2、邓某3、敬远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某2、邓某3、敬远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1申请执行标的42864.02元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自: